第一条 为扩展学生国际化视野,提升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水平,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学合作开展了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条 为了保证合作项目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出国(境)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对于交流学习项目,学生所赴交流学校应是与学校或学院签订了交换生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原则上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及标准相近。
第四条 凡涉及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学院须向国际合作处、教务处(本科生交流项目)及研究生部(研究生交流项目)备案。凡未报学校备案的项目,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第三章 交流学生的选拔
第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国际合作处和相关学院及时发布本年度派出交流生的名额、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等信息。
第七条 申请参加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应为学校在籍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2、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第八条 因具体交流项目要求不同,凡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还须满足具体交流项目的要求,并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第九条 遴选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交学院教务办公室;
2、学院根据具体项目选拔条件以及学生的综合能力表现进行初选、公示,并向学校推荐;
3、国际合作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组织选拔。
第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人选确定后,须同时在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和相关学院备案,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做好派遣指导工作。
第四章 课程认定与学分抵冲
第十一条 学生赴交流学校前,由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指导其确定在交流学校拟选修课程,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选修计划及学分冲抵表》(附件2)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学生修完相应课程回校后,经专业负责人认可,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可冲抵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多修的课程不能冲抵必修课学分的,可冲抵选修课学分。
第十二条 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校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培养计划中不能冲抵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生回校后,可随下届学生继续修读该课程;
2、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前可选择3门以内课程,并向主讲教师申请免听,回校后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不能及时参加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按协议要求到出国(境)大学学习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在出国前应完成当前学期全部课程的期终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到学院、国际合作处和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附件3、4)。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原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到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报到、注册等相关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出国(境)交流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交流项目的学习,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返回学校。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未完成课程的学习。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应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和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章 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需按原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及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交流期间,交流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出国(境)交流学生自主支配。
第二十二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如与以上三条不一致的以项目协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学校视情况对优秀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管理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管理规定由国际事务部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